前彰化巿長溫國銘不服遭罰500萬元及100萬元,提行政訴訟。行政法院今天認定監察院開罰500萬元部分,有裁量怠惰瑕疵,撤銷處分,但罰100萬元部分合理,予以維持。

(資料照片)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判決指出,溫國銘在彰化市長任內,在其女所有土地旁,施作「彰化市阿夷里鐵道閒置空地綠美化工程」,及其子所有土地旁施作「彰化市建寶里建寶街與介壽南路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」,使其子女的土地價值提升,遭監察院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新台幣500萬元、100萬元。

溫國銘不服遭罰,提起訴願被駁回後,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;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。

法官指出,就阿夷里工程違規行為,監察院是因認定溫國銘土地賣出獲利逾1500萬元而裁處最高額罰500萬元,不過,監察院卻未將買賣土地過程中的稅捐及交易仲介等費用予以扣除,明顯未審酌違法行為所得利益實際情形,有裁量怠惰瑕疵,因此撤銷原處分。

法官指出,就建寶里工程違規行為部分,監察院裁處最低額罰100萬元,則無裁量逾越、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的情事,因此予以維持。全案還可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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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 席勒的首幅大型裸女畫《達娜厄》。(圖/翻攝自蘇富比Instagram)

國際中心 /綜合報導

以拍賣藝術品著稱的國際拍賣公司蘇富比 (Sotheby's),原定在紐約16日晚間7點(台灣時間17日早上7點)舉行奧地利名家席勒 (Egon Schiele) 所繪的裸女畫《達娜厄》(Danaë)的拍賣會,沒想到今日突然取消。蘇富比並沒有說明原因,只證實「委託人在拍賣會前要求取消拍賣」。

▼《達娜厄》原定在紐約16日進行拍賣,價值上看12億台幣。(圖/翻攝自蘇富比官網)

根據《中央社》報導,《達娜厄》是當天拍賣會的明星品項,價值預估約3000萬到4000萬美元(約新台幣9億至12億元)。該作品不僅被印成拍賣會目錄封面,還是蘇富比推特帳號的背景圖片,該單位更於一周前在Instagram上宣傳,邀請民眾前往參觀。

《達娜厄》是席勒19歲時的創作,也是他的首幅大型裸女畫作。蘇富比紐約印象派和現代花蓮小額借貸藝術拍賣會聯合主管蕭奧 (Simon Shaw) 月初時曾表示,席勒是「現代繪畫偉大的搖滾巨星之一」。然而今日拍賣會臨時喊卡,令外界十分困惑,蘇富比的官方網站上有關《達娜厄》拍賣的資訊也被下架。

▼《達娜厄》這幅畫的拍賣資訊被蘇富比暫時下架。(圖/翻攝自蘇富比官網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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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借貸能相信嗎?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小額貸款利息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高雄小額借錢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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